绍兴县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和减少因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本规定以外的基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绍兴县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不包括开发区)。
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受绍兴县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基坑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
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将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资料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第七条 提供的资料从基坑边线起,以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邻近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避免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发包工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基坑工程的施工图纸,并应委托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专家组评审,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论证审查意见必须由专家组成员或专家组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基坑工程有多项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造成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二条 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设计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专家组论证认可的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如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提供的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要求对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开挖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从事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
监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九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考虑,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涉及主体地下结构的,应经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周边环境和基坑工程的平面布置;
(二)基坑工程设计的依据,采用的标准及计算软件名称;
(三)支护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四)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分析;
(五)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六)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七)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
(八)对基坑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及要求;
(九)提出可行性的基坑开挖施工方法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及其警戒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以及信息反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措施建议、应急处理措施等;
(十)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完善,并对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逐点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并修改设计。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
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具备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救措施和各专业施工的配合协调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中必须有原基坑工程设计单位1名,其他专家从县安质监站设立的基坑论证专家库中抽取,并在论证前1天内报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接受程序监督。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必须有专家组成员或专家组代表签字。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组织设计进行完善,并对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逐点说明。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组织设计,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相一致。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施工方案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
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及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基坑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置措施。
第六章 工程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和技术资料;
(二)检查督促设计、施工、监测等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坑工程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做好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并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纳入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监测单位对监测质量负责。监测记录应规范,监测数据应准确,并及时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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