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张某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是我 某某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单位)的 职工 (居民、职工),其于 X 年 X 月 X 日购买的品牌为某某某 车架号为XXXXXX电动机号为XXXXXX 颜色为 XX 的电动自行车,因 XXXXXX 的原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缺失,现我 某某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单位)证明张某正在使用、实际持有这一两电动自行车,来源合法。
某某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单位)
(盖上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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