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基于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生产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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