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提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受理后会重新安排鉴定,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