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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服务范围有哪些

2021-09-28 来源:小奈知识网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和《消法》颁布以前,国家只规定了对大宗家用电器产品实行“三包”。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出现,消费者怨声载道,因此《产品质量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修理、更换、退货制度,而且扩大了“三包”范围,从大宗家用电器产品、—耐用消费品扩大到了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所有能够适用“三包”的产品,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部分消费者甚至经营者,由于不熟悉《产品质量法》,以为“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和部分耐用消费品(即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这是当前广泛存在的对“三包”认识的一个误区,为此本书将在以下条目中对“三包”的范围和内容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

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哪几种情形对待?

l.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作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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