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因公殉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每年根据工资增长比例调整。
法律分析
因公殉职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因公殉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他们的牺牲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以便颁发相应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对于因公死亡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各项待遇的具体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而定,并且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会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进行年度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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