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进行申请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自申请之日起40日内即可以获得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