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法人最重要的登记事项之一,开办资金登记管理办法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科学确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内涵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开办资金登记管理办法,对于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及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开办资金在《公司法》中应该指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设立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方可设立。或者从更广的角度说,是指从事某项经营项目所需的各项资金,包括场地租金、设立成本等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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