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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2023-02-03 来源:小奈知识网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四点: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一、私放在押人员构成什么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行为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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