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加起来。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一、漏罪和新罪的区别
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有什么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如果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解决。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先并后减。
实践中还存在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还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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