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童罪是指对年龄不足14周岁的女童进行淫秽行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罪行。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女童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而奸淫幼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且实行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的。在猥亵女童罪中,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法律分析
猥亵女童罪是指通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年龄不足14周岁的女童进行淫秽行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构成猥亵女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女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女童罪获刑标准:
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女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本罪猥亵的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
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罪(未遂)与猥亵女童的区别:
奸淫幼女罪在主观上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实行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的。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是主观奸淫目的和客观奸淫行为的统一,这种主客观统一的要件是否具备,是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与猥亵幼女(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
在奸淫幼女罪未遂的情况下、,与既遂一样,行为人主观上也具备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和门的,虽然法律只要求达到两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行为人的奸淫目的决不只是要接触,而是要奸入,甚至要达到满足其性欲的程度:从客观上看,构成奸淫幼女罪(未遂)的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非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也可能已发展到正要以其性器官接触、奸入幼女性器官的程度,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在开始实施直接的奸淫行为或未能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的程度。而在猥褒幼女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猥亵幼女、以猥亵行为发泄其性欲的故意,而无奸淫(即奸入)的目的;客观上可以表现为对幼女实施亲吻、抠摸、性器官顶蹭甚至在幼女性器官外部摩擦等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猥裘行为,但决不能表现为企图奸入的行为。区分奸淫幼女罪的未遂与猥亵幼女行为,必须根据上述的二者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因为猥亵幼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两性器官的接触摩擦,而奸淫幼女罪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程度就属既遂,因此,两性器官已达接触程度的情况,就一定不是奸淫幼女罪的未遂,这时应结合主客观情况考察判定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还是猥亵幼女行为,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为什么没有奸人,是未来得及奸人、奸不人,还是根本没有打算奸入。前者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后者应认定为猥亵幼女,应该特别指出,在与幼女性器官刚刚接触就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危害行为停止的情况下,决不能轻信行为人的口供就认定其只有猥亵幼女的故意,而无奸淫幼女的目的。这时要综合全部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有奸淫目的的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只有确凿地证明行为人确实无奸淫目的的,才可定猥亵儿童罪或一般违法行为。
拓展延伸
针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罚:
1. 刑事责任:对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妇女或者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民事责任:受害女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可以依法向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等。
3. 行政责任:对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行为,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当受到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针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行动,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结语
猥亵女童罪是指对年龄不足14周岁的女童进行淫秽行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构成猥亵女童罪的行为包括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女童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而奸淫幼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实行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