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合法资格是指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能订立房屋拆迁协议,也不能假借法人名义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因此,房屋拆迁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了解双方是否具备了订立协议的资格和是否有权订立协议。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同时,被拆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协议应当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地位、条件、关系等因素,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通过威逼、利诱、欺骗等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3、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由于拆迁协议是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责任与权利的重要文件,因此,形式上必须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口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