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四)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五)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六)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七)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佥继承人继承。
一、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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