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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