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三)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2、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一、旅店出租客房适用哪一种计税依据?
由于深圳市对企业的房产不论其用途,一律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旅店属企业,因此旅店的房产,不论用作客房出租,还是用作餐厅、办公、宿舍等,一律以房产原值为计税论据,按照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有2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二、税收特点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二)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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