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更换居住地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但相关规定需要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地,不得接触被害人、证人和其他涉案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保候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有更换住所的必要时,应当提前向保证人、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报告后经批准后方可更换住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搬迁或者暂住的,应当依法申报户籍登记,并向原住所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活动中,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强制消费者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更换居住地,应当提前向保证人、看守所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同时,如果更换居住地需要申报户籍登记,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但不应被强制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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