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
(1)普通商业发票丢失:首先,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意见书;然后,把存根或记帐复印一下,盖个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最后,复印件入账。
(2)普通发票丢失: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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