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剖宫产:产假10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息105天,三胞胎休息120天。
5、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息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息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息1-2周。
5、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息2周.
6、葡萄胎手术:术后休息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息2-4周。
7、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息至分娩。
8、妊娠水肿:休息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息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息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休息5天。
一、孕妇休病假天数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6.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二、孕妇休病假天数在6个月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孕妇可以休哪些假?
1.保胎假:休假时间根据具体疾病来安排,保胎假的待遇和病假待遇一样;
2.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以休产前假,休假时间一般是两个半月;
3.产假:一般产假天数为90天,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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