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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盖章是否必要?

2021-12-07 来源:小奈知识网

征地补偿协议公章必须加盖,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需遵循程序。公民与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征地通告发布后,征询意见并记录,异议可提出听证申请。实地调查确认无误后签字,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征地时需与政府签订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协议公章必须加盖吗?

征地补偿协议公章是必须加盖的。公民应当与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就只需要和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签协议就好。

二、土地征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在征收土地时,公民应当与政府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另外,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应当就征地补偿的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对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说明,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

结语

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必须加盖公章的,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由市、县级政府确定,与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即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具体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实地调查并确认无误后签字,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并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遵循法律规定、明确补偿情况,可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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