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以下是新增罪名
一、增加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增加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三、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劣药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制售劣药犯罪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下调刑责年龄相关规定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严惩性侵、猥亵未成年人
增加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
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保障疫情防控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七、打击“冒名顶替上大学”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惩治抢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严惩金融、证券乱象
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适当提高刑法所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六个犯罪的刑罚。
增加了“欺诈”、“电子入侵”两种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增加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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