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地 址: 乙 方: 电 话: 丙 方(开发商): 地 址: 电 话:
第一章 总 则
为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甲方自愿将: 项目 层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基于所拥有的完整处分权并足以签署本合同,同意将自有的上述商铺交由乙方全权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该条委托不可撤销,且不因产权变更而受影响。由乙方负责组织招商、签定租赁协议和获得收益等。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上述铺位委托于乙方进行经营和管理。甲方委托有效的条件是:甲方与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款项(按揭客户按揭款已经全部到账)。
第二条 甲方的收益年限起止期与委托经营年限起止期一致,委托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委托期限为 年。无论实际交房时间是否发生变化,均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委托经营期。
第三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直接从丙方收受房屋并签署相关文件。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占用、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经营该商铺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乙方可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签署商铺租赁协议。
第四条
第二章 商铺经营
第四条 托管期间,乙方享有对受托商铺完全自主经营、租赁、管理的权利,甲方将基于该商铺的相关权利均委托乙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管理权、业主投票权等。乙方有权对委托经营的商铺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与商户针对商铺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或文书,不因自身债务或责任影响商铺的托管经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商户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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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广场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的要求,乙方或招商客户有权根据托管经营需要场地进行统一设计、重新规划等,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商铺之间的尺寸、合并、分割、出租、装修、改建等。甲方同意不通过任何方式就托管商铺所在商业广场(或项目)公共区域、通道等主张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商业广场(或项目)的楼顶天台所有广告位等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及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丙方所有,由乙方代收。 第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经营管理甲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广告设施发布权等与经营有关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乙方负责广场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
第九条 乙方负责托管期内物业管理及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空调维护、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商铺收益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合同委托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商铺租金收益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分别于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该租金收益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收益,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收益。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收取租金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开设的收款账户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不得发生变更;如必须要变更账户的,甲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至乙方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可顺延支付租金收益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初始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 年,初始委托经营管理期满时,如受托人与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有单方行使续约的权利,本协议的委托经营管理年限自动延续,但续约最长年限不超过 年。自第二个委托经营管理期至本协议书终止,受托人确保委托人税前利益不低于周边类似商铺的平均租金价格。托管期满,甲、乙双方协商续定合同或由乙方将房产按届时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应当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甲方逾期办理交接视为乙方已无争议交接完毕。
第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可由甲方自主经营或出租,但甲方须严格遵守《广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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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及乙方的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或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该区域的商业运营或物业管理的规定均自动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在委托经营期届满之前转让上述房产,但必须保证受让方认可并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随转让协议一并发生转移,同时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转让时甲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在乙方明确、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甲方才可以将该商铺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按照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六条 在甲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在转让合同中甲方必须与商铺产权买受人达成由买受人全部继承本协议全部权利义务的条款,如甲方违反该约定转让,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赔偿因此导致的本协议及对外经营合同所产生的直接、间接、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若甲方委托经营的铺位以房屋抵押贷款的形式购得但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屋抵押贷款款项,或任何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该铺位被拍卖、转让等情况发生的,甲方需保证受让方仍应当认可并按照本协议执行,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购房总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本协议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遇第三方违约,且乙方需向第三方索赔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协助乙方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 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但由甲方承担纳税义务人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同意在委托经营期间由乙方指定经营或与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铺位进行管理,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整体布局及改造,委托经营期限届满需要返还商铺时,甲方同意按照届满时现状交付。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得在委托经营的商铺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按揭购房时抵押给按揭银行除外)及其它可能限制、影响乙方管理、经营、使用商铺的权利,也不得将受托商铺出租、委托经营给除乙方外的第三方。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甲方租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铺位以期满时现状交还给甲方,在该1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业态。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若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内部股权转让等变更状况的,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直接转入已变更且拥有经营权的经营主体,而不需另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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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即总委托经营期)届满后,若甲方继续将该铺位委托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委托经营该铺位的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了满足经营的需要,乙方有权: (1)采取将该商铺单独出租或组合出租的形式。
(2)对商铺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拆改该商铺与邻近商铺的间隔墙、对该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改变该商铺格局、对该商铺所在商场整体布局进行改造、无偿使用公共区域、通道等,甲方表示同意。
(3)确定对该商铺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 乙方利用本物业的楼顶天台及所有广告位等公共部位及设施所获得的收益不计入租金核算,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对第三人责任、处理争议的费用、律师费用等),还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须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款项,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就欠付额度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收)。乙方拖延支付租收益连续达六个月(18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托管经营至合同期满的,甲方除按照购房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并以届时乙方对外招商租金的1.5倍乘以剩余年限计算赔偿乙方可得收益损失。
第三十三条 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给甲方及其商铺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擅自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本合同继续履行,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第七章 通 知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按照以下方式之一送达,并在发出后3日视为有效送达:
1、按本合同所述的地址或甲方身份证地址投递,邮件被退回或拒收的仍视为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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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定送达;
2、在省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告。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有关协议内条款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拒力(如爆炸、地震、洪灾等)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拒力发生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受托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归属于甲方,双方应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事宜,逾期视为无异议交接完毕。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协议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各条款均基于各方真实意识表示,非基于任何格式文本或格式内容,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加盖乙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乙方无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各标题及名称仅为检索和阅读方便,并不影响协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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