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
2024-03-30
来源:小奈知识网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小股东利益保护 ◆罗曼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合并与分立是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应对金融海啸的 把持公司的运作,管理层和董事会黑箱操作的情况相当严重,小股 有力手段,然而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往往成为了牺牲品, 因为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能运用其优势地位并结合公司 管理阶层或中介机构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 与分立制度上保护小股东利益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提案权规定 不明、股东决议制比例瑕疵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过于简略的 不足。所以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东如果未在公司任职,在信息披露和资源掌控的严重不平衡的情 况,想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的这项股东的正当权利却很难实现,反 之对于控制股东,这个问题基本是不存在的。所以信息公开往往对 于小股东来说是片面的甚至是不平等的。因此,我国《公司法》中应 该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公司分立时要披露的信息内 容,包括合并与分立计划书、财务报告、公司营业纪录、公司债权债 务状况等。 (二)提案权方面 【关键词】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小股东利益保护 ・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理论基础 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它 是小股东的基本权利,能够保证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交给股东 笔者认为,小股东是指与大股东相对而言的不能对股东大会 大会讨论表决,有助于提高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主动地位,实现 决议施加决定性影响、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股东,而不单纯地按其持 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纠正。《公司法》对于提案权的规定 股数量的多寡而定。现代公司决策通常采取平等原则和资本多数 过于简单,未详细告知怎样才能使股东提案得到有效的传达和公 决原则。根据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对全体股东在法律形式上要一视 告,公司应该给小股东提案提供何种方便等。公司法没有在持有股 同仁,实质上也要给予平等的对待与保护。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实际 份的持续时间上对可提出议案的小股东做出规定,这就给临时持 上已成为大股东践踏小股东利益的有力工具。公司因合并而失去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恶意提起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合并或分立 法律人格、不复存在,小股东要么接受存续公司股份,成为存续公 议案创造了机会,若该议案通过,公司利益受损,也必然损害小股 司股东,要么接受现金对价,丧失股东身份,小股东十分被动,没有 东利益。笔者建议对议案提案人的资格认定确定一个标准:第一, 主动权利。公司合并不论对小股东的即期利益(换股比例、支付金 在持股人的持股数量或持股比例上设定一个标准:第二,对持股连 额),还是远期利益(合并后公司经营状况)产生的重大影响,小股 续的时间做出规定。 东都只能被迫接受。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大股东的 (三)股东会决议制度方面 霸权实现,小股东利益被牺牲。 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合并与分立决 二、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处于弱势的表现及原因 (一)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这种侵害常以掠夺方式表现,例如:在合并与分立后新公司对 原公司配售新股时,通常把业绩好的股份分配给大股东,把新公司 效益不好的股份配售给小股东,迫使小股东在对公司合并与分立 有异议时,把股票以低价出售给大股东;公司效益好的营业分离上 市时,通常由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等。同时在公司合并与分 议需要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合并与分 立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显然我 国2005年《公司法》只对表决通过比例做了规定,而没有对股东出 席会议的有效比例做出规定。若在大股东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 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小股东出席会议,议案也一样可以顺利通过。 因此,公司法中应补充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的规定,既要规 定表决权达到2/3以上的比例又要规定股东出席人数达到一定比 立的信息获得上,小股东总是滞后于大股东获得甚至无法获得公 例以维护小股东利益。在德国,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人数最低比例 司信息,以至于大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黑箱操作屡屡得逞,从而 是2/3,我们也可以参照这个比数。 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不能做出理性判断和分析,其权益必然受损。 (四)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上决议将对股东的 董事、监事等是公司管理层的成员,应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和 利害关系造成重大影响的议案时,反对该议案的股东可以要求公 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有些管理层成员却利用职 务之便隐匿公司财产,或隐瞒、迟延公布公司经营状况,或利用自 己的特殊身份联合大股东操纵股票市场。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具体 操作一般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而他们往往容易被大股东所 控制,或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与大股东勾结,所以小股东理所 当然地成了他们共同的剥削对象。 三、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 及完善方法 司收买自身所持股份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控股股东专横下的少 数股东而设置的一种法定的弥补性权利,能够维持大小股东间的 利益平衡,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 第一,最大的缺陷就在于请求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不足。法律程 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的不完善必将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如 果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股东可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份价 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交出股票、谁先支付价 款的争议。第二,应当对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作出一定限制。 本文将从以下四方面考察我国关于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保护小 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为了防止异议股东滥用诉权,已行使了股份 股东利益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法: 回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再提出公司特定决议无效之诉。 (一)信息公开方面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有效保护股小东利益离不开向小股东提供 参考文献: 有关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全面信息。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控制股东 【1】李国芳.公司分立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华中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作者简介:罗曼(199o-),女,汉族。籍贯:四川泸州,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 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金融法研究方向)。 [2】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U1.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7卷)l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