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明确药品陈列要求,规范药品分类摆放。 2.范围: 药品的陈列管理。 3.责任人: 质量管理员、营业人员。 4.内容
4.1质量管理员负责指导药房的药品陈列管理工作,指导营业人员对药品进行分类陈列。 4.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与柜台,陈列货架与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非药品区陈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
4.3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陈列,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4.3.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柜陈列,易串味药品与其他药品应分柜存放。
4.3.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3.3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4.3.4有冷藏要求的药品,应存放在冰箱或冷藏柜中,货架上只能陈列其空包装。 4.3.5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在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4.3.6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4.4 药品陈列要求
4.4.1药品陈列应有利于管理,同类药品应纵向陈列在同一组货架(柜)的不同层面上。 4.4.2药品应正面朝向顾客陈列,一般要求正立排列,放在货架的最前端,在销售中依次向前移动。
4.4.3药品陈列应按时间先后排序,先生产的药品、近效期药品摆在前面,便于先销售。
4.4.4药品应明码标价,标价签应与药品一一对应。
4.4.5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4.5 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进行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易变质的药品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立即撤离货架。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在柜台陈列。
4.6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4.7药房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温度调节设备,确保药品陈列条件符合规定。
4.8违犯药品陈列相关规定的,视情况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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