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区驿站的管理,适用于所有社区驿站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术语,如下:
1. 社区驿站:为便民服务、党组织联系群众、开展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的公共设施。
2. 社区驿站建设和管理单位:指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社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社区驿站的选址、布局及建设标准
社区驿站选址、布局及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社区驿站的功能定位
社区驿站的功能定位应明确,合理设置功能区域,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兼顾公共利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社区驿站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驿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七条 服务内容
社区驿站应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合理增加服务内容,提供党建、文化、体育、休闲活动、课外辅导等社区公共服务,完善服务体系。
第八条 安全管理
社区驿站应保持场所安全卫生,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消毒;加强物品管理,防止财物损失;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物业服务监督
本市区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驿站的管理和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社区驿站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媒体监督
本市司法、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区驿站的宣传报道监督,对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社区驿站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规范、服务欠佳、违法乱纪的社区驿站进行严肃批评和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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