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
租用方:(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施工地点: 工程名称:
二、计费方式:按日计算,自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不报停按占用天数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超出15天按实际占用天计算。租赁名称:以提货单为准。
三、租赁单价:电动吊篮每套 / 元/天,手动吊篮每套 / 元/天,钢管每米 / 元/天,卡扣每个 / 元/天,丝扛每根 / 元/天,龙门架每套 元/天(不含税金),切断器每台 / 元/天,弯曲机每台 / 元/天,小电焊机每台 /天,大电焊机每台元/天,气泵每台/天,打夯机每台/天,木跳板每块/天,U型卡每个/天,搅拌机每台元/天,抻筋机/天。以上设备在租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及所有配件的损坏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乙方留压金 元,每月底按时给甲方结清所使用租赁费,余款租用设备工具返还时多退少补。
五、乙方欠甲方租赁费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每拖延一天,除照收租赁费外,另外加收总欠款的2%违约金给甲方。
六、损失赔偿、凡乙方丢失甲方设备工具,除照收租金外并按照原货价值赔偿甲方120%赔偿费。乙方如有损坏,按严重程度酌情处理,赔偿甲方维修费30%—70%。
七、乙方在提取或收到所租建筑设备工具,应当面点清数量,检验质量。如有异议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否则甲方概不承担使用中出现的任何责任。
八、乙方负责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所有操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并遵守各设备操作规程。
九、乙方负责基础制作,提供地锚预埋件,搭设标准脚手架,负责卷扬机以外的用电设施。龙门架由乙方承担安拆费,安拆费为6000元/台(含运输费),安装完毕,付清所有费用。
十、原货价值:电动吊篮每套22000.00元,手动吊篮2500.00元,钢管13.00元/米,扣件4.50元/个,弯曲机3000.00元/台,切断机3000.00 元/台,大电焊机4500.00元/台,小电焊机800.00元/台,气泵20__.00元/台,打夯机1500.00元/台,脚手架340.00元/套,木跳板50.00元/块,卷扬机3000.00元/台,龙门架12000.00元/套,搅拌机每台13000.00元,U型卡每个0.50元,丝杠每个15.00元,抻筋机3000元/台。
十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甲方管辖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乙方委托_____________提货点数签字,一切经济债务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签字:________
十三、补充协议: 退货之日结清所发生的全部租赁费,未退或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 章:盖 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手 机:身份证号:
地 址:
自年月日实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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