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风险分级标准
1 用直接判定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
序号 危险源风险等级 判定准则 1.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2.上级部门提出整改并要求通过改善方案解决的; 3.发现将直接引发事故,应立即停工整改的; 1 Ⅰ级 4.发生事故后原因未查明,未制定可靠纠正措施的; 5.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火灾、或主责以上(含主责)交通事故的; 6.列为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 7.安排不具备岗位安全作业能力人员上岗作业的。 1.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火灾、主责以上(含主责)2 Ⅱ级 交通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的; 2.列为厂部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 3.列为厂、部安全禁令的不安全行为; 2 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
序号 1 2 3 4 5 6 危险源风险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Ⅴ级 忽略 风险分值(D值)范围 风险分值≥260 120≤风险分值<260 62≤风险分值<120 20≤风险分值<62 1≤风险分值<20 风险分值<1
页脚内容
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