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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

2023-12-04 来源:小奈知识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5.02 2017.05.02 渝建〔2017〕209号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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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7〕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委托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机构严禁以降低工作质量、低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二)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管理。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合同信息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二、规范见证管理,保障样品真实有效

(三)见证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岗前培训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检测实施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四)推行检测样品息化管理。运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由取样员和见证员现场录入检测样品信息,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

(五)提供检测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鼓励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现场取(制)样、封样和送检等工作。 三、强化过程监管,规范检测执业行为

(六)完善质量检测视频远程监管,实现室内检测项目全覆盖和检测过程全监控。一是提升网络专线带宽,保证监控数据传输流畅。二是升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确保监控画面清晰。三是规范视频储存管理,视频数据资料储存期应不少于六个月。

(七)逐步推行现场检测任务信息报送管理,检测机构检测前应将现场检测任务上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现场检测过程应留下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一年。 四、规范记录管理,保证检测结果可追溯

(八)完善检测原始记录信息,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性。一是检测原始记录增加检测时段(时刻)信息;二是主要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增加对应检测样品编号和检测时段(时刻)信息(检测数据已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除外)。

(九)规范检测原始电子数据管理。原始电子数据应单独建档,分类保存,保存期限同纸质版原始记录。

五、建立信用评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开展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建立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差别化监管,促使检测机构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十一)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积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真实可靠。

(十二)市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以信息化监管和现场抽查为抓手,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监督检查,对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专项检测项目开展集中整治;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对检测机构已检数据进行抽查复测;适时开展检测机构盲样送检能力验证试验。 (十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检测行为:对于不按规范要求检测的违规行为,通过责令整改、约谈、全

市通报批评和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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