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第四条 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可以联合相关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 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与具备一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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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
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第六条 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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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 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四)能够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能够为住院医师在培期间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七)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
第九条 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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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比例合理。
(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一)资格申请。以医院为单位,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当以一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 (二)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科室(包括培训协作医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和科室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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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6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四)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相关专科培训规模。
(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六)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8月初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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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七)公布。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基地名单和基地培训规模由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统一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布。
(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
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规格为500mm×700mm,内容为“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基层实践基地另加“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美术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可标注当地民族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协作医院”或者“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换行居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认定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当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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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严当格按照卫生部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卫生部制定统一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未经培训基地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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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申报三级医院。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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