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
清违清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 总则
(一)为指导我省中小河流清违与清障(以下简称“两清”)工作,科学合理肯定“两清”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河流为集雨面积50~3000平方千米,适用于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五市(以下简称“山区五市”)并纳入经省政府批复的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河流,和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经省财政厅、水利厅认定的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三)本指导意见河障是指在河道行洪和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障的形成束窄了河床、减少河道过水面积,影响河道行洪。河障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自然形成,又有人为侵占河道形成河障,还有自然与人为因素一路作用形成。
(四)违章建筑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影响河势稳固、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沟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鱼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
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寄存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因此,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违建物”是指上述法律、管理条例所明文禁止的非法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及经济作物等障碍物,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适当的滩地及河岸植物和防护林不属违章障碍物。
(五)中小河流“两清”的目标是恢恢复天然河道的形态和行洪能力,实现对河道堤防、岸线、滩地依法有序管理,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奠定必要的基础。
(六)中小河流治理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治水的理念,注重维持河流的天然形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采取治理办法,坚持上下游系统治理,坚持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力求达到河畅、水清、岸绿的治理目标。
(七)“两清”是山区5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前置条件,只有完成了“两清”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河道,才能列为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八)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制定每条中小河流“两清”实施方案。
二、“两清”技术指引
(九)“两清”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河道清违、清障的实施主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内影响行洪的障碍物依法进行整治、清理。对于人为设置的河障,依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但对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
河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处置,对照相应的法律节点,有理有节地推动清障工作。
2.维持河道原有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的原则。要全面分析河流的自然演变规律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两清”方案,恢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和演变规律。
3.避免洪水患害转移的原则。“两清”工作应从河流整体治理的角度动身,综合考虑其对全流域上下游河道的影响,以不增加干流河道防洪压力为前提,避免洪水患害转移。
4.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针对各地中小河流的不同情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制定“两清”实施方案。
5.与计划衔接的原则。“两清”应服从流域综合计划、防洪计划,并与有关计划相衔接、协调,表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十)科学制定和实施“两清”方案
1.可按知足畅泄五年至二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参考上下游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天然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肯定“两清”的河道范围(河长、河宽和断面)。
2.河道清障应注意避免影响堤防、岸坡稳固。
3.违章建筑一般都应清除,个别表现地方文化特色的特定建筑物,且不会对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保留。
4.人为侵占河道、缩窄过水断面、严峻影响行洪的河障应依法清除,按照上下游稳固的优良河段形态和断面进行拓宽。
5.河滩或岸边的茂密植物,应分析植物的类型和利弊,在不明显影响河道过流能力,知足行洪要求的前提下,宜尽可能保留河岸及河滩地上的植物,进行整理形成适宜休闲和亲水的自然景观,维持河道自然生态。
6.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应全数清除;对设置在河道专门是中水河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生产活动及其场所,包括非法挖筑的鱼塘、养殖场、成片果林,临时码头、疆场、衡宇等,应依法实施清理。
7.对行洪影响较大、“卡口”的天然河障,应对河道的演变规律、现状河道行洪能力等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流域防洪计划,慎重地肯定是不是需要清理;对控制河势的天然或人工节点(即河道缩窄段)一般不能随意拓宽,不能采取对河道自然形态产生重大影响的清障办法,包括河流改道、裁弯取直等,避免改变河道纵坡,维持河道原有的蜿蜒、蛇形的自然形态。
8.对于沿岸边界条件控制较强的、对河道险段保护有利的天然河障不能随意切除,避免对河势稳固和局部河床演变产生重大影响。
9.“两清”实施方案应遵循河道的自然演变特征,不能“见滩就挖,遇洲就清”,在河道比较开阔的河段,阻水不严峻的沙洲不该挖除,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考虑留足滩地,用以蓄洪、滞洪,给河流空间。
10.“两清”工作应落实水生态文明的理念,不随意砍伐滩地及河岸的树木及其他植物群落,注重维持河道原有的亲水性、景观性、生态性;对表现景观、生态功能的标志性树木应标记并给予保护。
11.“两清”宜安排在枯水季节施工,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制定施工期。
12.做好清理河障开挖料的处置,优先利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开挖料进行护岸或筑堤。
13.“两清”中对关键的、影响重大的治理工作应开展相关专题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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