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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

2020-03-13 来源:小奈知识网
树立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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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

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促进行政执法的依法、严格、公正和文明。当前应当在行政机关中广泛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执法严格执法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谐执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规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是推进我国实现法治社会,更好地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标志。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行政执法与其它法律的区别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

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

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

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如对个体商贩在街头摆摊设点的行为,工商、税务、市容和卫生等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其负面效应呈现最为直接,民怨较大,社会关注较多。

(二)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轻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一种通病,行政执法人员不善于、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

(三)行政执法观念滞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甚至出现从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某些执法者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执法者具有管人的权力,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此种现象在基层显得尤为明显。 (四)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 有一些执法人员,往往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特殊化、私利化。这些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二是乱收乱罚,搞“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或者搭车收费、强行摊派,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三是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服务意识淡薄,甚至漠视群众、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四是态度蛮横,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在群众面前颐指气指,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一)立法机关和国家高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利益驱动给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管理带来负面作用的严重性,从而引起高度重视,争取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根除把行政执法也作为一项创收的渠道,衡量某一执法部门好坏的标准,应看该部门事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管理的如何。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倡导和

谐。要在全体执法人员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工作。通过教育使广大政府执法人员深刻懂得,“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教育使政府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牢记我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也只能为人民服务,自觉摒弃特权主义,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等错误思想观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自觉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执法对象的冲突,把和谐执法作为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促进执法的和谐。 (三)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和谐执法并非只是意味着政府部门的执法只要体现人性化、搞柔性执法就可以了,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有权必有责”,政府各部门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杜绝和减少违法现象的出现,担负起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只有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目标。

要把法治政府的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起来,融执法活动于政府服务中去,自觉主动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执法,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公之于众;强化监督,考核和制度建设,用制度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促进执法和谐,实现政府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畅通渠道,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和谐执法。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继续完善政府首长信箱制度,信访制度;定期邀请社会参观政府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社会及时了解政府的信息,消除误会和误解,增进了解和沟通,通过这些举措,使社会关心理解政府的工作,自觉配合支持政府的执法活动。

(四)坚持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切实保障其各项合法权利 文明执法是社会对政府执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也是政府部门在群众中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文明执法贯彻实施得好,有助于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在乎时执法工作中,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注意文明礼貌,不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其次,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地予以保证。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可能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因相对人较为激烈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依法告知其可行使相应的行政救济权。第三,适时适用法律、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行政责任的,应体现政策,兑现法律,实现权利,充分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考虑到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执法中体现关怀。

(五)坚持人性执法,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一个处断公正、办事合乎情理的执法部门,更能在群众中树立较高的威信。可

以说,人性化执法最重要的体现在于科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近几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人性化的自由裁量制度。确立案例执法观念,对类似的案件要以相对统一的标准来衡量,防止出现执法差距,人为造成执法的不和谐。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要严格遵守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定的程序执法。要给执法对象讲法理、讲道理、讲情理。搞暴力执法、无理执法,只能激化矛盾,让矛盾升级,甚至诱发暴力抗法。执法要严格但不要严苛。执法要以人为本,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理念。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在态度上平等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为举止合法得当。

(六)加强宣传,注重效果

执法中要充分使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做到宣传先行,舆论先导,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使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自觉接受处理;善于用案例教育群众和其他违法者,减少打击面,收到同样实际的执法效果。要注重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强化正面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自觉遵守法律,形成崇尚法律法法治光荣,违法违纪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政府切实履行好职责,并非只是意味着只要重罚就可以了,重典治乱固然重要,同时还要注重对社会的综合责任。比如对待假冒伪劣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要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追查假冒伪劣的来源与流向,问题产品的名称及流向要让消费者知情,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同时要建立违法失信行为的公示制度,将不法经营者的行为予以曝光,使不法者受到严惩,使合法者得到宽慰。比如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各类生产安全的责任事故的不仅仅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更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同时要通报事故情况,使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要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作风好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廉政建设教育,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熟练掌握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自觉运用本部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了解掌握各种相关业务知识,善于处理各种复杂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政府执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的执法要严格依法行政,更具合法性、也要注重合理性、科学性、艺术性;要善待百姓,关心弱势群体;要提高服务性与效能性,强调手段和谐与目的和谐的统一,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面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我国必须下决心对行政立法、执法的体制、监督系统及其执法队伍进行深入改革,才能使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以利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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