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地质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园容环字〔2010〕0X号
为保障景区三道谷区域地质遗址不被破坏,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三道谷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冰川地质遗址的保护。 一、职责和控制要求
(一)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遗迹保
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公司领导严格控制在景区三道谷冰川地质遗迹群中从事的各项活动
的频次,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景区应对三道谷冰川地质遗迹群保护的冰臼、羊背石、冰河堆积物
等独立遗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 景区应定期在员工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 (五)安保员每天对三道谷冰川地质遗迹群内巡查3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国家和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六)景区及外包单位在遗迹保护圈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
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七)景区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开放程度,在做好各项保护措施的前提
下,可批准有资质单位或游客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二、遗迹安全措施
(一)景区安保部门应于三道谷遗迹周边布置适当灭火器材、消防沙、沙
袋等。
(二)总经理办公室制作“地质遗迹保护”警示牌,安装于三道谷、三号
路个路口,遗迹周边的适当位置,以示警戒。
园容园艺部 园容质环字〔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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