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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2020-01-02 来源:小奈知识网
论文浅谈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浅谈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摘要] 在我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执行违法或不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在立法上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总结出其存在的的缺陷,并在考量民事执行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与统一、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救济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立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执行救济程序性救济实体性救济 前言

执行救济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和方法。

①但我国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就救济制度现状分析缺陷,考量改革因素,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对立法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至75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可见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只规定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制度,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异议的条件

1、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2、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二)案外人提起异议的程序 1、时间

案外人异议是针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而提起的,因此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程序结束前提起。结束后再提起异议,则属于新的争议,不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2、形式

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①《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翁晓斌著第2页

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裁定 1、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有三种方式:

(1)由执行员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由院长审查。根据《适用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由委托法院或由上级法院审查。根据《适用意见》第264条的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和258条的规定。

2、对案外人异议的裁定

《执行规定》第71条、72条和第73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形式和裁定内容。

(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不成立或其事实或理由不充分,

经执行员告知审查结果后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有效

担保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2)经审查异议成立,如果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接触或撤消,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3)经审查异议成立,如果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四)案外人异议的效果 1、审查期间暂缓执行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②

2、例外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经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②《执行规定》第71条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③二、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违背诉权的基本原理及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立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三种类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需要解决的程序事项所作的判定。而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一种要求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执行员用裁定的方式对异议进行最终审查,不经审判程序就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剥夺了案外人辩论的权利,违背了诉权的基本原理,当异议理由被认为不成立的时候也未赋予案外人上诉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将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总结为“参加命题”,即:“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以及反驳对方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④而且,只有审判机关才有权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判。执行机关既实施执行行为又进行裁判,这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谚,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很混乱,实质上缺乏程序性救济制度法条只规定了案外人主张自己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异议,并没有规定案外人和当事人可以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而提出异议。

(三)案外人、债务人无权提起异议之诉与诉权原理相冲突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实质上属于实体性救济,是一种实体诉权的表现形式。而案外人只得提出异议,而没有赋予他独立、完整的诉权,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说,法律根本没有设立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其也无法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改革应考量的因素 ③《执行规定》第74条

④[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法大2002版第11页

⑤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第39页 (一)体现民事执行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

我国立法确立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公正与效率,防止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时可能对私权利的侵害,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程序公正。分别设立实体性和程序性救济,针对不同的侵害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节约司法成本,保证执行的公正与效率。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调与统一

执行救济程序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非常紧密的领域。“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它的产生以原有的权利

为基础。原有的权利得到救济就要通过一定的具体程序,没有具体程序的实施,权利也不可能很好的实现,因此要注重二者的协调、统一,既建立实体性救济制度也建立程序性救济,充分发挥救济功能。

(三)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也不能侵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四)执行救济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的相互配合

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在某些救济方式上采用的也是普通民事诉讼方式。民事执行中的其他制度与救济制度相结合,有利于救济制度发挥其功能。如诉讼程序的选择、执行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对救济制度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四、完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执行救济抗告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权。但并没有规定其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规定,没有赋予其上诉权。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抗告制度值得借鉴。抗告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就其申请或声明异议所为之裁定,声明不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均可在5日之内提出抗告。执行法院认为抗告有理者,应迅速更正所作的错误裁定;否则将抗告事件交抗告法院处理。⑥

(二)程序性救济的完善 1、救济主体

(1)执行当事人。(包括他们的继受人)

(2)第三人(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 2、救济事由

(1)对执行种类和方法的异议。

⑥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7页

(2)对执行时应遵守的程序的异议。 (3)对于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

3、救济程序

(1)异议的提起。①提起的时间:执行程序开始后到程序终结止。 ②提起的方式:以申请或声明异议的方式进行异议。

(2)异议的审查。程序性执行救济不是民事实体权利纠纷的解决程序,由执行法院采取审查方式即可。

(3)异议的裁定。因为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所以应以裁定的方式做出裁决。执行裁决机构经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则裁定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4)对不服裁定的救济。应规定异议人可以向原裁决机构或上一级裁决机构申请复议。这样有利于实现救济的公正与效率。

(三)实体性救济的完善

1、救济的分类。(1)债务人异议之诉。(2)第三人异议之诉 2、异议的事由。(1)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包括①债权人请求权全部或部分消灭的事由。

②债权人请求权有妨碍的事由,即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的事由。(2)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指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物的交付或让与的权利。

3、异议之诉的程序。(1)异议之诉的提起。①提起时间: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程序终止前。

②异议之诉的受理。经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鉴于异议之诉的特点,可以比普通诉讼程序的审查期限短一些,如应在四天内决定是否受理。③提起的效果。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然后裁定停止执行,也可直接裁定停止执行。

(2)异议之诉的审理、裁判。

异议之诉,由执行裁决机构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鉴于提起异议之诉会停止执行,所以应当缩短审理期限,可以参照简易程序。执行裁决机构就异议之诉以判决的方式解决。(四)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

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模式,执行工作由法院的执行庭来负责。执

行员既是执行事务的实施者也是异议的裁决者,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事务的法官”这一司法中立原则。所以建议在各级法院中设立执行裁判庭,专司执行救济的裁判权。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救济制度的功能,保证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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