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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税﹝2007﹞42号【发文日期】2007-12-21【实施时间】2007-1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现对纳税人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1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山东省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山东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山东省红十字博爱基金会、济南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3家单位进行公益救济捐赠,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上述13家单位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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