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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20-07-20 来源:小奈知识网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企业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 (三)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利润分配方案,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对外投资、借款担保,资产处置、坏帐损失处理等; (四)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的选拔、聘用、奖惩、解聘; (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四)关键岗位(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管理的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其他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企业年度计划以及列入年度计划的重要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安排; (二)企业外包施工工程项目安排,包括:工程施工、大修技改、科技环保、小型基建、装修工程等项目的外包施工安排; (三)企业重大采购、订货项目安排,包括:确定主要设备型号、物资、材料和燃料生产厂家,以及订货和采购等项目安排;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集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投资事项;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借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借款事项; (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集团公司管理界面中规定的关于对外赞助或公益性捐赠事项;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

第九条 凡属重大事项,应根据权限和责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凡属重大事项,要由企业主管业务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方案;召开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前,党政主要领导要进行沟通,确定决策议题。 第十一条 研究重大事项,

要发扬民主,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对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条件具备时再行研究。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提交企业党委(党组)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纪委(纪检组)意见。 第十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要按照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重要项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申报: (一)企业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安排,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变更,如需调整、更改,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执行; (二)企业外包施工工程项目安排,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程序组织招标确定,领导干部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及亲友的施工队伍承包本企业外包工程; (三)企业重大采购、订货项目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确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并从主渠道订货。领导干部不得指定设备制造、材料、燃料生产厂家及供货单位。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管理,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于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报厂长(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企业不准将基建、生产、技改、大修以及科技项目等专项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为对外投资; (二)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集团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以多经企业名义对外投资; (三)企业不得将资金拆借给系统外企业,不得对系统外企业担保; (四)赞助或公益性捐赠的资金支出,依据集团公司管理界面的有关要求,权限之内的由本企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并定期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登记表》(见附表),存档备查。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评廉、述廉、考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在业务管理范围内,对各单位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负有业务监督职责,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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