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应急预案评审修订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和修订等工作。安委会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安委会应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其他业务管理科室根据本实际安全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符合相关要求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由安委会分发至岗位,并逐级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管理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健全完善本科室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区队应根据现场作业的特点、范围,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
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救援器材、设备。 第七条安委会应至少每3年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评审、修订一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评审和修订。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重新签署公布。
第八条安委会对应急预案修订的程序应为:修订稿草拟→演练→评价→修改→专家论证→定稿。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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