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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司_基地_农户_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探析

2020-01-25 来源:小奈知识网
经济纵横#2005年第9期/公司+基地+农户0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探析牟大鹏,姚毓春,刘凌波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本文探讨了/公司+农户0模式的局限性,分析了/公司+基地+农户0生产经营模式优势,指出充分发挥基地组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公司+基地+农户;效益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5)09-0015-03 /公司+农户0模式初步消除了我国农村/小农户,大市场0的矛盾,但它也具有一定的缺陷,这就要求有更为稳定的创新形式出现。

一、/公司+农户0模式的局限性

/公司+农户0模式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取决于公司作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契合程度。公司与农户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实中这种关系并不紧密,甚至不是稳定的。当利益一致时,可达到完全一体化的水平,反之,则至多只能是一种随时可能解体的准一体化。这种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虽然比较适应过渡时期的特殊要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市场风险依然很大,且更加集中在龙头企业,不管是种、养、加,还是贸、工、农,产业链条的延长及正常运转,是以龙头企业自身的良好运营为前提的。如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佳,整个产业链就会活起来;若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失利,那么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影响。且准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也增加了龙头企业转向难度,从而使整个产业链面临更大风险。二是利益分配关系影响着整个产业链的稳定性。尽管对利益的追求使公司和农户走到一起,但实际上

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很多利益上的矛盾。农户往往追求较高的销售价格,公司却尽量压低收购价格,价格的高低成为公司与农户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当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时,有些农户可能企图毁约而把产品卖到市场;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时,则公司可能产生毁约想法。但农户规模小、数量多这一现实,使法律对公司的约束往往强于对农户的约束,公司对违约农户的最直接和有效的制裁就是将农户逐出一体化组织,而这并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公司+基地+农户0模式探讨(一)/公司+基地+农户0模式的产生背景和运营方式。/公司+农户0模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这使更稳定的创新形式的出现成为可能。/公司+基地+农户0的组织模式较之/公司+农户0更具优势,克服了单纯的/公司+农户0模式的不足,同时延续了它的优点。且在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契约中也改变了/公司+农户0形式下规定协议价格的做法,一般只签订了最低保护价格:在规定的收购时限内,如市场整体价格低于保护价格,则按保护价格收购;如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则按市场整体价格进行收购,

收稿日期:2005-05-15

作者简介:牟大鹏(1978-),男,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农业产业组织理论。

)15)经济纵横#2005年第9期有力的保护了农民利益。这其中,基地可以是当地的农业局、农技站、农民合作组织、农场等。在/公司+基地+农户0模式中,农户生产农副产品,公司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基地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某些服务(技术服务、物资采购、产中的日常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在运作上,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对价格进行预测,通过签订契约与基地约定本年度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农户,且和基地也签订协议。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基地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进行最终加工和销售。

(二)/基地0的主要功能。

1.组织功能。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生产;三是根据市场需要和参与者意愿,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发挥各自的长处和特点,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在保证基地生产的基础上,直接组织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到第二、第三产业中去。

2.中介功能。实施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改变农工商相互分离、生产加工销售相互分割的状况,实现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公司、市场直接面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众多农户,显得力不从心,分散的农户与企业打交道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公司、市场、农户都希望有一个中介组织,将农与工、贸结合在一起,将产、供、销连成一线。基地正好充当了公司与农户间的桥梁,填充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减少了市场风险。

3.载体功能。载体功能指基地从单纯的中介功能、组织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一体化组织。演变过程中,基地组织对内能有效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提)16)高了农业效益,在一定区域内或一定层次上实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

4.服务功能。基地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是实施农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基地扎根于农村,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的生命线。

(三)/基地0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主要原因。

1.基地有助于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进行检验、收购,由公司集中并作最终加工和销售。公司支付给基地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对公司来说,基地在当地农户中有很强的信用,不仅能减小公司与农户在合同签订、履行等操作难度,大大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杜绝原料生产及收购等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些研究证实,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合作社范围之内成员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因此,基地通过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农户0模式的缺陷。

2.基地的存在,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如基地按照与公司的契约规定,在完成对农户的农副产品的收购后,公司发生了违约行为,那么基地作为农户的利益集体,有责任对公司进行起诉。虽然诉讼成本高昂,但分摊在各农户身上的诉讼成本比单个农户要小得多。因此,公司在违约后很难逃脱对农户、基地的赔偿,违约成本相对较大。

3.基地的存在,有助于形成批量交易,实现规模效应。在基地的作用下,农户的生产经营由分散变得相对集中,生产的集中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同时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经营的集中使各产权独立的交易者能有组织、高效率地进行交易,同时有助于农户争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享受折扣、送货上门、技术服务等。大批

经济纵横#2005年第9期量交易还能降低流通费用,享受规模流通的优势。

4.基地在谈判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分散的农户与交易对手谈判地位不对等,迫使农户成为农产品出售的低价接受者,农业生产资料的高价接受者。而以基地作为整体有组织地与交易对手谈判,可增强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农户在市场、工产企业、政府、消费者前的谈判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面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四)/公司+基地+农户0生产经营模式的局限性。/公司+基地+农户0模式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然而,它仍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市场和信息是不完全的,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如合约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违约的可能。缔约各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通常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公司一方看,由于直接对接市场,所以对农副产品质量的检验一般由公司确定。由于公司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内容,所以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它可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用事先无法规定的一些事项进行事后压级压价。并且,作为不完全契约的另一方的中介组织没有办法制止对方的这种行为。按照博弈论分析,如契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被预见到时,契约的另一方就会在事前或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不能通过契约规制各方的行为时,组织将会解体。这说明了只有在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从基地一方看,问题也同样存在。/公司+基地+农户0组织中,基地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明确。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部门利益不断强化的情况下,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且基地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有限,加之农民一般进退自由,这使其资产数量很不稳定。没有资金和资产

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基地一方违约和毁约时,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基地因没有资产而无法承担法律义务。从农户一方看,当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的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市场价格出卖;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的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以从市场购买,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

三、政策建议

尽管/公司+基地+农户0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现有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国内外的成功经验都证明,基地是联结农户与企业、市场的有效中介组织,它不仅是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地在农业代进程中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基地是农民基于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自愿性的、民间性的不规范的组织,因此它的建立应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要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循序渐进,而不能由政府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进,要尽量避免基地行政化、封闭化的倾向,尽可能保持其自愿性、民间性、开放性的特色。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确认基地的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其按国家法律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立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完备的的法律出台前,可制定一些政策,一方面作为目前的操作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立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基地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理顺基地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重点应健全两种机制:一是保障机制,在成立之初,就应制订好章程和相关制度,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责任编辑:郭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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