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社按照县联社下发的《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晋银监办〔20xx〕191号)的要求,对我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我社现在所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利于我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销售及宣传情况,经过检查未发现我社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未擅自增加保险责任、金额。宣传方式主要为营业柜台宣传,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财务方面,经对保险财务凭证的检查,暂无发现违规行为。 存在的问题:
一、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许可证》。
二、应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柜台设置明显标志。
三、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我社制定的意外保险投保提示。
四、应由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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