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2021-02-20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一、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职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 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制度。

  二、此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 加班认定原则及操作程序:

  (一) 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职工加班:

  (1)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 作业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 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 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职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职工自愿提出 加班,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1),写明加班时间、地 点、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章,月底随考勤表 汇总至处劳动人事科。

  (三)不认定加班的情形:

  1、如已发生加班情况,但在当月考勤中未见《加班申请单》的;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每位职工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三、 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付

  (一)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各部门首先在加班发生当月内安排补休,各部门负责人需填写《加班补休单》(见附件2),并与《加班申请单》一同在当月内报送到处劳动人事科。

  (二)如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加班费支付标准如下:

  (1)安排职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 对我单位职工的加班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受理职工 提出的加班申请,判断是否属于加班范畴;并对职工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随每月考勤报至处劳动人事科。

  五、本制度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处劳动人事科。如本制度与上 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抵触部分,依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