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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2020-11-04 来源:小奈知识网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商铺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经过认真而仔细地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双方均认为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愿共同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商铺的方位、面积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 号,共计壹间,面积X平方米(00.00㎡)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服装的商铺。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共计X年X月,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2.2 若甲方延期交付租赁商铺,乙方的起租日和租赁期限应相应顺延,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

  2.3 如乙方对甲方交付商铺的时间、面积或位置有异议,须在商铺交付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商铺的交付符合合同规定。

  三、租金和管理费标准、交纳方式和交纳时间

  3.1 租金和管理费标准:

  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XX元整(¥00.00元),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XX元整(¥00.00元),两项合计为每月每平方米XX元整(¥00.00元)。

  从XX年X月X日起至合同期满,租金和管理费每年以前一年标准为基数,租金和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每年(按12个月计)合计递增X元整(¥00.0元),或合计递增 %。

  3.2 租金和管理费交纳方式、时间:

  租金和管理费以现金方式交纳。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将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租金和管理费一次性交清。 X年 月 日至X年X月XX日期间的租金和管理费,按 度交纳,乙方应于每 的 月 日前将下一 度的租金和管理费交付给甲方。

  3.3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管理费不含主管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规定的应由乙方缴纳的工商、税务、治安、环卫等费用,也不包含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公共卫生费、治安服务费、水电费、制冷采暖费、市场宣传费等费用。对于商铺租金和管理费外的其它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相关部门的交费通知后及时交付,并承担因逾期交付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商铺经营权转让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商铺经营权转让的权利。商铺经营权转让期限和本合同期限一致。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5.2 为确保甲方商城的整体形象,甲方有权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城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用电、营业时间、服务规范、纪律、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三包规定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5.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乙方有本合同9.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方案进行审查,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5.5 甲方有权对商城内经营商品的品种进行规划和控制,划分功能区域。

  5.5 甲方有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经营商铺的义务。

  5.7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相关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及经营便利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的义务。

  5.8甲方应对商城经营设施,公共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空调、扶梯、水、电、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进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及对商城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进行清理维护和管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取得所租商铺的权利。

  6.2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实施对商铺进行销售和/或抵押等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

  6.3乙方转让商铺经营权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方可转让。

  6.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商铺。如遇特殊情形,确需转租商铺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转租手续后,方可转租商铺。

  6.5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

  6.5乙方应按期交纳租金和管理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各项费用。

  6.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服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消防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对商品的取样抽验,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及商品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8乙方在经营中应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城综合管理规定》、《商城防火安全责任书》、《商城治安互防协议书》、《商城经营商品质量保证承诺书》等。

  6.9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开始后,做到上货充足,经营商品必须是当年应季新货,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开门营业。

  6.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商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若乙方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声誉和经济利益因此蒙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11乙方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商城内的各项设施,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12乙方的营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及时将营业人员资料在甲方市场管理部门备案,乙方营业员的工资、社保等由乙方负责发放和缴纳。

  6.13乙方营业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乙方应予以撤换。因乙方营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给甲方的信誉、利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不得聘用被撤换的营业员。

  6.14商城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七、经营手续和费用

  7.1 乙方经营商铺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到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7.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按不低于所承租商铺内全部财产价值的标准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并将保险单复印件报甲方备案。否则因意外事件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乙方财产的任何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7.3 乙方商铺内应配设的消防器材由甲方统一配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商铺改造

  8.1 合同期内,由于甲方统一规划、消防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建设或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改造商铺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甲方安排,改造商铺停业期间,甲方免收租金和管理费。

  8.2 乙方如需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改造,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办理消防、建设等审批手续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改造或装修而新增的固定设施(难以移动,拆卸时可能损毁的设施),租赁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装修期间应照常交纳租金和管理费。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通知方式为甲方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包括在商城内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自送达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另行出租。

  9.2.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非法经营的;

  9.2.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承租商铺设立第三人权益的;

  9.2.3擅自转让、转租商铺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9.2.4擅自变更经营品种或经营与商铺所处位置规定的经营品种不符的;

  9.2.5严重违反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

  9.2.5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时间累计达一个月;

  9.2.7 在商铺交付使用后,不按甲方规定时间开业,或停止营业累计达30天的;(以甲方出勤统计表为准);

  9.2.8利用商铺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9.2.9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情形严重的或改变商铺用途的;

  9.2.10销售假冒伪劣、仿冒产品情节严重的;

  9.2.11销售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

  十、合同续签及合同期满财产的处理

  10.1合同期满前,如甲方决定继续出租商铺,甲方将以公告形式公示办理续租事项的时间,若乙方未在公告规定时限内提出续租申请,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另行出租该商铺。

  10.2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商铺内的物品全部搬出。逾期商铺内如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

  十一、特别约定事项

  11.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变化或政府的行政行为,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需拆除该商铺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撤出,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按乙方实际租赁的时间折算,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11.2 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通信联络地址及方法向乙方发出的有关通知,均视为有效通知。乙方对甲方在商城内所发布的公告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乙方如未履行本项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11.3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关有效证件。个人须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乙方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4 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本合同进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或终止,均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在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如仅由任何个人签署和/或加盖甲方部门印章,均视为未获得甲方的授权,属无效协议或文件,甲方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11.5 甲方不允许甲方的管理或业务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承诺降低费用标准等,如发生此类情况,均属个人行为,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2.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商城经营品种的区域统一规划上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者,视为违约,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直至整改符合规定为止。自甲方规定的整改期满之日起7天,乙方所经营的品种仍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 乙方如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管理费和/或其他费用的,除补交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外,还应按所欠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总额,按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至拖欠的租金及管理费、其他费用和违约金全部付清之日。

  12.3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出现本合同9.2款、12.1款所列情形之一,甲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交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商铺经营权转让费等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4 乙方毁坏、损坏商铺设施或擅自改变商铺结构的,应按甲方修缮商铺总支出费用的两倍向甲方赔偿损失,修缮期间不停止租金的支付。

  12.5 乙方擅自歇业的,每歇业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擅自歇业累计30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单方清理商铺内的物品,收回商铺并另行出租。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如为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2《商城综合管理规定》、《商城防火安全责任书》、《商城治安互防协议书》、《商城经营商品质量保证承诺书》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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