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生医学证明一个月未办理的情况,可以向孩子分娩的医院或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还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生育证资料及复印件也需要提交。
法律分析
出生医学证明一个月没办理,可向孩子分娩的医院或由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
5.生育证资料及复印件。
拓展延伸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非婚生或者违法生育的公民,可以依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抚养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婴儿出生或者死亡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户籍登记时所持有的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二)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三)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请和承诺;(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
因此,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婴儿出生或死亡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婴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申请和承诺以及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的复印件。
结语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有五项,分别是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资料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