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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广东分公司职工守则

2024-07-16 来源:小奈知识网

 

华能广东分公司

职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促进电厂内部改革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本厂的贯彻实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规范企业职工行为,促进生产发展,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守则是本厂职工行为的规范,适用于本厂所有职工。

    第四条 本守则各项规定由各部门组织贯彻实施,并负责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本守则分为总则、职工权利、厂规厂纪,罚则和解除劳动合同、附则共六章。

    第二章  职工权利

    第六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职工有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电厂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第八条  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职工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职工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职工对电厂的生产和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有向国家机关和上级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有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有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获得电厂的劳动保护(含工作环境,安全卫生、职业病、劳保用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有接受电厂举办的旨在提高岗位职业技能的业务技术培训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与电厂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提请当地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有随时通知劳动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在试用期内;

2、电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电厂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条件的。

第十九条 职工享有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

第三章  厂规厂纪

第二十条  凡本厂职工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华能事业,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第二十一条  凡本厂职工应热爱电厂、热爱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团结务实、争创一流,立足岗位,爱厂敬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为华能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凡本厂职工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文明礼貌,团结互助、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华能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三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华能汕头电厂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华能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电厂以下劳动纪律和规定:

1、佩证上岗,进出入门(厂各门)时主动出示指定证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2、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应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得消极怠工或拒绝接受生产工作任务。

3、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电厂规定的劳动时间和考勤制度,在生产、工作时间内做到九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串岗、睡觉、脱岗;

2)不准在岗位上看与本岗位生产或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3)不准玩牌、下棋、打球、搞赌博活动;

4)不准聚集闲谈,嬉戏耍闹,打架斗殴;

5)不准在岗位上喝酒、吃零食;

6)不准带小孩或亲朋好友上班;

7)不准干私活;

8)不准搞班内小倒班;

9)不准擅自开展各种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委规定: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控制,不得擅自改变规程指标,违章操作。

2、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做到及时、准确、齐全、整洁。

3、所有记录填写一律使用墨水的笔,字体为仿宋体。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

1)按电厂规定的交接班方式、程序、要求进行交接;

2)严格执行对本岗位的要害部位或重要物品应逐项交接、并详细做好记录;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检查本岗的运行状况及交接记录等;

4、接班人员未到, 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下班。

5、严格执行检修巡检制,做到:

1)熟练掌握本岗位生产操作和工艺流程特点,按规定的检查路线和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2)岗位人员在巡检中,应随身携带有关工具,按时、定时、定点、定内容进行检查;

3)巡检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情况反映,汇报、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本厂职工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纪律和环保规定:

1、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各项安全禁令和规定,遵守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不按规定着装或饮酒后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进入岗位做到五不准

1)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凉鞋;

2)不准穿背心、短裤(含西装短裤)、裙子及裙裤;

3)不准赤脚、赤膊;

4)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区域;

5)生产岗位人员不得留过肩长发,上岗必须戴工作帽,并将头发塞入帽内。

3、进入厂区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的危险品,严禁擅自用火。

4、严格遵守电厂环保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排放物料和三废,不得污染环境。

5、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器材、防毒器具。消防设施、防护器具不得随意移动。严禁阻塞消防、安全通道。

6、发现火警、爆炸、毒害等险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救措放。

第二十七条  凡本厂职工应严格遵守电厂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节约并合理使用原料、物资、器材、动力、燃料及其它消耗品,降低原材料消耗,节省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2、不得利用企业的场地,设施、材料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严禁私拿企业物品,携带物品进出大门应主动接受门队员检查。

4、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利用公款炒股和从事有价证券及房地产交易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从业清廉、从政清廉,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企业财物。

第二十九条 在业务交往中,本厂职工要自觉维护华能的利益,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制度规定,不得利用企业职权吃、拿、卡、要,不准向对方暗示或索要钱物。对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业务费,在谢绝不了的情况下,要如数登记上交。

第三十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厂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本厂职工应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和绿化管理公约,认真搞好和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乱倒垃圾和污物;在厂区和生活区内不得养狗和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地;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鞭炮。

第三十二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

1、严格遵守电厂保密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2、不得非法获取国家和企业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拍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向外泄漏国家和企业秘密,包括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未经批准,不得在技术交流、新闻报道、论文发布、成果交流、对外展览、接待来访、接受采访等公开场合涉及秘密事项。

4、凡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图纸必上交归档,不得私自占有。个人不得留存秘密文件资料。

5、发现窃密和失泄密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凡本厂职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2)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3)不准无理取闹,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4)不准盗窃电厂财物。

5)不准乱停乱放车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电厂对违纪职工的处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罚款,违反厂纪但不够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电厂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为主。

第三十六条  经济处罚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厂(98016号文执行

1)未佩(挂)证上岗,未带规定证件出入厂大门、办公楼的;

2)违反门卫登记和检查制度的;

3)工作时间听收录机的;

4)带小孩或亲朋好友进厂上岗的;

5)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6)旷工的;

7)在岗位上睡觉的;

8)在岗位上玩牌、玩游戏机、下棋、打球、或进行其它文娱活动的;

9)上班喝酒的;

10)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

11)拒绝电厂、部门对违章违纪进行检查、考核的;

12)违反电厂请、销假制度的;

13)违反电厂倒班方式的责任者;

14)出私车的。

2、违反生产纪律、安全纪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造成事故者,按电厂事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无故损坏电厂安全、生产设施、电厂财物者,照价经济赔偿;对由此造成安全、生产、设备事故的,追究连带责任。

4、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电厂有关法规、制度中处罚规定执行。

5、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计划外生育提供躲避场所的,执行国家文件及《汕头市计划生育文件》。

6、违反电厂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7、屡犯或违反两种以上规定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规定: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厂察看、除名、开除。

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或一个月内三次通报批评的;

2)连续旷工二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4天的;

3)工作时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4)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内的;

5)工作不负责,经常损坏丢失设备、工具、器材以及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

6)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7)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经常与被服务者争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

8)上班时间喝酒、打牌、下棋的(经电厂批准同意组织的文体活动除外);

9)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的;

10)有偷盗行为,价值100元以下的;

11)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

12)集体违反电厂规定的直接责任者;

13)挪用公款500元以上的;

14)行贿受贿贪污500元以内的;

15)违反电厂保密规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16)失泄密后隐瞒不报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继续违反厂规厂纪的;

2)连续旷工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的;

3)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报复造成他人轻微伤的;

4)故意损坏公物价值300元至1000元的;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浪费,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

6)有偷盗行为价值在100元至300元的;

7)在工作时间内赌博的;

8)行贿受贿、贪污电厂财物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9)挪用公款1000元以上的;

10)因过失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虽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11)故意泄密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3、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连续旷工4天(含4天)以上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7天的;

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的;

3)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的;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由于责任心不强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5)有偷盗行为,价值在300元以上或一年内有两次偷盗行为的;

6)行贿受贿、贪污电厂财物1000元以上的;

7)挪用公款10000元以上的;

8)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9)因过失失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

5、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6天(含6天)以上或三个月8天以上或半年累计旷工达15天的;

1)故意损坏公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3)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报复造成他人重伤的;

4)偷盗情节严重的;

5)贪污电厂财物2000元以上的;

6)挪用公款2000元以上的;

7)行贿受贿2000元以上的;

8)扰乱电厂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9)聚众赌博、屡教不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或影响很坏的。

6、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予以除名。

7、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

1)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

2)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含缓刑)的;

3)送劳动教养的;

4)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的;

5)欧打执行公务人员致伤的;

6)勾结、邀集、唆使、买通他人进行行凶报复的;

7)故意破坏生产的。

8、其它:

1)违反厂规厂纪,不服从检查又不听批评劝阻,或经济处罚后再犯,或打击报复检举、查处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同时犯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错误的行为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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