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几种特殊的共同犯罪

2024-07-03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一)仅参与共谋,未参与实施行为的参与人,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且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当然包括共谋行为,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势必就会轻纵某些不亲自出面,躲在幕后出谋划策的极为阴险狡猾的犯罪分子,这在我国刑法中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也是司法实践所不能接受的。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共谋抢劫某银行,制定了具体的抢劫方案,届时,丁因故未能参加,由甲乙丙三人实施了抢劫,这里丁虽然未按约定亲自实施抢劫,但其参与共谋,其行为和甲乙丙的行为有机地结合,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抢劫共犯。

(二)二人以上的犯罪人共谋,各自分别实施犯罪行为,各人得到各人的利益,分别发生危害结果的,对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各犯罪人均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各犯罪人的共谋行为,系整个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均是发生全部危害结果的原因,因此对全部危害结果均应负责,各犯罪人均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贩卖假币,约定各自出资,贩卖后各自获利,三人按约定各自实施了贩卖假币的行为。此时,三犯罪人虽然约定各自实施个人行为,但因为共谋行为对整个危害结果均起到了必要的作用,系造成危害结果的基本原因,因此三犯罪人均应对整个危害结果负责,构成共同犯罪。

(三)直接故意人和间接故意人之间,间接故意人相互之间均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甲欲杀乙,找到丙借刀,并表示要好好教训乙,丙明知甲拿刀可能杀死乙,但听之任之,对甲可能杀死乙的结果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把自己的长刀借给了甲,甲遂用此刀将乙杀死。这里,对乙的死亡结果,甲系直接故意,丙系间接故意,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