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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是什么

2024-03-01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且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不合法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

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三、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公开原则: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依法如实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判断。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办事程序、办事规则也要公开。

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投资者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公平的面对机会和风险。

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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