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风险、风险相关因素等的信息和看法,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进行的互动式沟通。风险交流的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承担着组织各方进行风险交流的重要职责。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和有关机构将风险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增加决策和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社会公信力,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机构通过风险交流收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反馈,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为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决策和执行行为提供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