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一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一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因追尾相撞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保持车距安全是防止交通事故的关键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