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为人主观上与性服务者就卖淫、嫖娼行为以协商一致,具体表现为以及商定好价钱或者以及给付了相应的嫖资,嫖资可以是金钱,
也可以是其他财务,客观上以及着手实施了性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已经发生了性行为,但尚未
给付嫖资的,也以卖淫嫖娼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