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职务:
乙方:(受 聘 人):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住址:
毕业学校:
身份证号:
家庭电话:
现居住地址:
手机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已获知甲方的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相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承诺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个月(天),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第四条试用期内,乙方欲解除合同的,需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十天期限届满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之日。
第五条试用期满后,乙方经考核合格的,甲方同意乙方转正并给乙方办理转正手续。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岗位工作,担任 职务,从事 方面工作。乙方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和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合理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立的工作岗位任务和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第九条乙方的工作地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因工作及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应有关工时已在薪资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法定节日休假,婚假、产假、丧假,请事假和病假等。
四、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转正后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照法律规定、甲方薪资制度及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业绩给予乙方适当奖励。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为含税薪酬,其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有关国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担任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的,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为乙方提供其它相关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时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七、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乙方违反医疗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的法律,追究乙方必须承担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按有关规定不得将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甲方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10天,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或采取不当手段侵占甲方财物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因责任心不强或医疗水平问题造成发生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七) 乙方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责任与义务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乙方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十四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八条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规定,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办理离职手续,需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乙方参与项目的,必须工作至项目结束方可离职。如项目未结束乙方辞职,则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应赔偿对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第五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因故辞职或在接到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7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合同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五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六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