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大名路弄 号 室业主 先生、女士
关于: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事宜
xx市律师事务所接爱置闻物业管有限公司下称(置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芝荣律师处理有关你拖欠置闻公司物业管理费事宜。
鉴于:
1.你系东大名路弄 号 室业主,置闻公司系为东大名路弄“新外滩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2.据x年十一月十七日xx市虹口区房地产管理局提蓝桥办事处、新外滩花苑业主委员会、置闻公司、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方协调会《会议纪要》,x年十一月二十日新外滩花苑业主委员会与置闻公司《移交备忘录》明确“新外滩花苑”从x年四月一日至x年十一月三十日是由置闻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故x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由置闻公司收取。
3.因“新外滩花苑”部分小区业主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依法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确认“新外滩花苑”业主应依法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见附件)。
4.据置闻公司物业管理资料统计你从 年 月 日至x年十一月三十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 元。
本律师认为:
1.置闻公司从 年四月一日至 年十一月三十日从事“新外滩花苑”物业管理工作,你也享受到了该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服务关系;
2.你已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律师特致函于你:
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五日内向置闻公司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到时也会影响你个人的信用。
此致
商安
c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