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非法放贷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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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21:03

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22:21

套路贷与非法放贷的这个联系和区别的话,他们其实是一个异曲同工的这么一个目的,他们都是属于这个用一些不法的利益或者是那个嗯利息来引用这个放贷连续放贷,他们这个都是属于这个违法行为的。

当叶子开始飘落;当枫叶红得似火;当阵阵凉风吹进人们心田时,秋姑娘迈着轻盈的脚步来到了我们的身边。
瞧!西湖旁,似金的落叶铺成的小道上,行人纷纷停下脚步,倾听着,秋姑娘那优美的歌声;凝视着秋天的图画。迎面扑来的阵阵秋风,不时掺杂着丝丝桂花的清香、菊花的清香和秋天的清香。
秋天的美是理智的——它不像春那么抚媚,夏那么火热,冬那么含蓄。每当秋风吹过人们脸颊时中间所掺杂的那种香气向四周散发,人们都会深吸一口气,似乎想把岁月的精气全部吸光。
秋天的美是成熟的——它不像春那么羞涩,夏那么袒露,冬那么内向。秋霜是它重要代表物,许多诗人都将笔墨花在描写秋霜或秋景上,以表达内心深处的深深思念和孤独的情怀。
秋天的美是成熟的——它不像春那么羞涩,夏那么袒露,冬那么内向。秋霜是它重要代表物,许多诗人都将笔墨花在描写秋霜或秋景上,以表达内心深处的深深思念和孤独的情怀。
秋天是一首诗,它轻声说着一串感人的故事。秋天是一位伟大的美术家,他画出一张张无法用金钱换来的画。
秋天很美,美在于清澈。一条条纵横交错的小溪唱着歌、跳着舞,缓缓流过。秋天很麦,美在于景色。一片片颜色不一、形状多样的树叶从树枝上飘落下来,轻轻地拍打着大地妈妈那细嫩的皮肤。
“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秋天的景色美不胜收。秋天的景色不仅仅在于那美丽的风景,更在于那幅忙忙碌碌丰收的景象。硕大的果实,艳丽地挂在枝头上,让人一见到就爱慕之心、垂涎三尺。
秋,收获的季节,金黄的季节——同春一样可爱,同夏一样热情,同冬一样迷人!
套路大于非常大的,他们都是通过这种不正当的这种放大的手续去进行这个贷款的,这个的话他们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这个是不支持去进行操作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23:56

都是国家不允许的行为,都是为了得到不合法的高利益的行为,套路贷比非法房贷危害更大,让受害人的损失更大,国家是坚决打击这些行为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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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5 03:55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10月14日,省*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贷”的界定

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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