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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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8:36
您好,根据广州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的:
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②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④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⑤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每次申请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提供加盖“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租房合同);
②房租*原件;
注:在同一份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第二次起无需再提供提取申请表。